索 引 号: | 11220323768951647R/2019-08247 |
分 类: | 权责事项;行政许可;综合政务(其他) ; 其他 |
发文机关: |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|
成文日期: | 2019年01月21日 |
标 题: |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 |
发文字号: | 无 |
发布日期: | 2019年01月21日 |
索引号: | 11220323768951647R/2019-08247 | 分 类: | 权责事项;行政许可;综合政务(其他) ; 其他 |
发文机关: |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| 成文日期: | 2019年01月21日 |
标 题: |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 | ||
发文字号: | 无 | 发布日期: | 2019年01月21日 |
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
一、适用对象
取得工商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证书的经营单位
二、事项类型
行政许可
三、审批依据
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安监总局令第65号、《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》(吉安监管危化〔2017〕184号)
四、受理机构
伊通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
五、决定机构
伊通县安监局
六、申请条件
(一)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。
(二)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,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。
(三)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,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、摊床、销售棚销售。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(春节期间取消专柜经营),实行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、专人负责安全管理,专柜应相对独立,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,保证安全通道畅通。
(四)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。
(五)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,摊床长度不应超过 6米,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,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。
(六)零售经营者需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。
(七)零售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、不得有明火点。
(八)零售点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量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。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七、申请材料目录
申请书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、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、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、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(或安全评价报告)。
八、办理流程
受理、审查、决定、送达
九、办结时限:
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13个工作日
十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十一、审批结果
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
十二、结果送达
快递送达
十三、咨询电话
0434-4200031
十四、投诉电话
0434-42668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