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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 引 号: 11220323768951647R/2019-08247
分  类: 权责事项;行政许可;综合政务(其他) ;  其他
发文机关: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
成文日期: 2019年01月21日
标      题: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
发文字号:
发布日期: 2019年01月21日
索引号: 11220323768951647R/2019-08247 分  类: 权责事项;行政许可;综合政务(其他) ;  其他
发文机关: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: 2019年01月21日
标  题: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
发文字号: 发布日期: 2019年01月21日

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核发办事指南 

    

  一、适用对象  

  取得工商执照或者工商预核准证书的经营单位 

  

    二、事项类型 

  行政许可 

  

    三、审批依据 

  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安监总局令第65号、《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》(吉安监管危化〔2017〕184号) 

   

  四、受理机构 

  伊通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 

   

  五、决定机构 

  伊通县安监局 

   

  六、申请条件 

  (一)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。 

  (二)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,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。 

  (三)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,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实行专店、摊床、销售棚销售。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(春节期间取消专柜经营),实行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、专人负责安全管理,专柜应相对独立,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,保证安全通道畅通。 

  (四)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。 

  (五)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面积不应大于20平方米,摊床长度不应超过 6米,货品高度不应超过2米,周边50米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。 

  (六)零售经营者需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。 

  (七)零售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经营场所内严禁吸烟、不得有明火点。 

  (八)零售点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量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。 

 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 

  

    七、申请材料目录 

  申请书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、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、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明、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(或安全评价报告)。 

   

  八、办理流程 

  受理审查、决定、送达 

   

  九、办结时限: 

  法定时限:20个工作日 

  承诺时限:13个工作日 

    

  十、收费依据及标准  

  不收费 

   

  十一、审批结果  

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(零售) 

   

  十二、结果送达  

  快递送达 

   

  十三、咨询电话 

  0434-4200031 

   

  十四、投诉电话  

  0434-42668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