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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 引 号: 11220323013540241E/2022-09953
分  类: 财政;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 ; 通知
发文机关: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成文日期: 2022年11月01日
标      题: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细则的通知
发文字号: 伊政办函〔2022〕56号
发布日期: 2022年11月07日
索  引 号: 11220323013540241E/2022-09953 分  类: 财政;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 ; 通知
发文机关: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: 2022年11月01日
标      题: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细则的通知
发文字号: 伊政办函〔2022〕56号 发布日期: 2022年11月07日

 

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伊通满族自治县

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细则的通知

 

 伊政办函〔2022〕56号

 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县政府各相关部门:

  《2021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细则》已经县政府八届(11)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 

  

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22年11月1日

  

 

  

  2021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细则

 

 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吉财粮〔2020〕603号)、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吉林省产粮(油)大县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吉财粮〔2020〕604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。

  一、扶持对象

  (一)基本条件。伊通满族自治县内正常运营且不亏损的粮油收购、仓储、流通及加工等方面年度商品量在1万吨(含)以上的重点粮油企业。包括同一个法人和投资人的不同经营主体(含合作社)且确属同时联动经营,各有侧重、相互配套,可视为联合组织体系中一体化联动运营单位在内。

  (二)项目条件。主要用于粮油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、粮油企业烘干晾晒、应急供应体系建设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、粮油加工转化等粮油产业发展方面均纳入支持范畴。建设项目的立项期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的重点项目;项目建设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末已完工的项目,包括合法接续项目和合法建设项目在内。

  二、奖励原则

  (一)分配方法。本年度奖金由80%用于商品粮奖励,20%用于促进粮油增产增效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等生产方面。其中,用于粮油收购、仓储、流通及加工等方面的80%按照以下方法予以分配,即以企业上报给农业农村局报告省暨国家统计数据为准,按企业实际年度实际商品量划分为三个档次:

  1.商品量在4万吨(含4万吨)以上的粮油企业按省厅下达资金总额的70%进行分配;

  2.商品量在2一4万吨的粮油企业按省厅下达资金总额的20%进行分配;

  3.商品量在1一2万吨(含1万吨)的粮油企业按省厅下达资金总额的10%进行分配。

  (二)金额确定。同档次内所有企业共享其总额,其金额分配计算公式为:奖金额=本企业投资额总和÷同档次投资资金总和×同档次分配资金。

  三、项目申报

  由申报企业向县评审小组提出申请,填写《商品粮大县奖励资金申请表》,并出具“企业资质、年度商品量证明、财务年度审计报告、纳税证明、立项凭证及建设周期证明、项目建设方案票据凭证和全部佐证”等各项资料,一式三份装订成册。按照要求一次性报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不得后期增补。申请企业所报材料,应具有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四、项目审核

  (一)项目评审。县评审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实施《伊通满族自治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实施方案》,采用集体评审、各负其责的办法以示公允性。审核工作实行“一票否决制”,评审出符合支持的企业。部门职责如下:

  1.县财政局。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落实,负责奖励资金绩效目标评价,组织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,形成自评报告,对审核合格的项目,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,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提供相关政策文件,并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财审工作。

  2.县农业农村局、县投控集团和统计局。负责审核申请企业实际商品量及企业报送材料等方面工作。

  3.县发改局。负责审核并予以确认申请企业申报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。

  4.县税务局。负责审核并确认申请企业实际经营盈亏情况。

  5.县住建局。负责验收并审核确认申请企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周期、起止时间和实际竣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。

  6.县审计局。实行委托第三方审计的方式,负责审核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,并提供《审计报告》。

  (二)项目审查。申请企业通过评审后,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,落实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各方面的相符性,审查合格者列入支持对象。

  五、项目验收

  项目竣工后,由申报单位自行初验后向县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”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。经评审小组组织各部门验收合格后,公布奖励资金分配方案,再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及竣工结算进行复审。没有通过验收项目,取消其获奖资格。

  六、项目公示

  对已经确定的审核结果,按照有关要求,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,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,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行管部门,再由行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获奖单位。

  七、相关要求

  (一)资金监管。由县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、县投控集团等单位一道强化资金监管,实施动态管控机制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。对未按规定要求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,以及对提供虚假信息套取奖励资金,转移、挤占、截留、挪用奖励资金,擅自改变已确定的项目内容和项目标准,项目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5〕15号)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427号)等规定,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,对获奖企业所得资金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,在以后三年对该企业(单位)暂停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。

  (二)绩效管理。使用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明确提出项目建设能力与水平等绩效目标,并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和量化。按绩效评价内容、指标体系进行自评,形成自评报告,并将附带全部佐证材料的自评报告以正式文本形式,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。

  (三)资料归档。项目单位施工验收完成后,对项目资料进行装订归档。主要包括“项目申报材料,项目验收、评审材料,施工前、中、后竣工图片及缴纳税款发票等。自建项目需要有资产评估报告,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备案情况表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自评表”等。所有材料装订成册,一式三份,项目单位留存一份,县财政局和行管部门与县投控集团备案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