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使用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1.《办法》出台背景
为加强我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的规范使用,县政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《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《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使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
2.《办法》编制过程
县民政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《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针对性帮扶,起草了《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慈善扶贫捐赠使用管理办法》。《办法》起草后,县政府办审批,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,几经修改和完善,最终形成文件稿。
3.《办法》主要内容
《办法》共11条。
第一条。介绍《办法》起草文件依据。
第二条。解释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定义。
第三条。确立扶贫捐赠款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部门,
第四条。规定扶贫捐赠款的财务管理及相关要求。
第五条。规定了扶贫捐赠款的使用范围、救助对象。
第六条。规定了扶贫捐赠款的救助标准。(包含生活、就学、就医及其他方面的临时性特殊救助)
第七条。规定扶贫捐赠款的审批流程,成立县慈善扶贫捐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。
第八条。规定了对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监督范围、政务公开、监督部门。
第九条。确立扶贫捐赠款的使用管理要求,严肃惩处违规侵占、私分、截留和挪用社会慈善扶贫捐赠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。
第十条。确立解释单位。
第十一条。《办法》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